稅總函〔2013〕1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稅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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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稅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3〕159號 2013-04-09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稅案件有關處理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fā)〔2012〕126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企業(yè)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36號)的有關規(guī)定,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國美)2009年度按進貨額比例向供貨方收取的銷售支持費,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yè)稅。
二、對西寧國美2007年度至2009年度自開自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的處理,可適用1993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的處罰規(guī)定,鑒于其開具和使用是一個行為過程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環(huán)節(ji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款一次。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9日
本文關鍵詞: 稅總函〔2013〕159號, 國家稅務總局, 西寧國美電器有限公司, 涉稅案件處理, 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