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4〕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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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4〕99號 2014-02-28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稅政策問題的請示》(魯?shù)囟惏l(fā)〔2013〕51號)已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1988年國家稅務局下發(fā)的國稅地字〔1988〕15號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附件第四條規(guī)定,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業(yè)所占用的土地,應由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即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繳納。
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8日
本文關鍵詞: 稅總函〔2014〕99號,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石化集團, 勝利石油, 管理局,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有關政策, 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