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
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與相關文件的銜接工作,并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部分條件可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社會組織2018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對于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確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三)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四)按照本條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在資格有效期內,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確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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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公益性, 捐贈, 稅前扣除, 資格, 確認, 銜接, 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 2021年, 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