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稅二〔1994〕9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2019年修訂版全文)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浙稅二〔1994〕95號、〔1994〕財辦24號發(fā)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16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19年第10號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稅務局,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fā)):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承包所得適用稅率問題
個人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但對根據合同規(guī)定,經營利潤全部歸企業(yè)所有,個人只拿工資性獎金的,個人所得按工資、薪金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關于承包費用扣除問題
納稅義務人取得承包收入,在計算征稅時,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承包項目的費用。如不能提供有效憑證,但確有負擔費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視實際情況,在50%幅度內核定扣除費用后,按規(guī)定征稅。
三、關于中獎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取得的有獎銷售、有獎集資、有獎債券、有獎競猜等中獎收入,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銀行、郵政有獎儲蓄的中獎收入,在一萬元以內(含一萬元)的,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一萬元的,應全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關于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和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請示省府同意,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對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其減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縣(市)稅務局會同財政局確定。
2.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或年紅息收入不超過二百元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稅務局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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