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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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九十七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
(2021年7月30日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結合我省實際,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決定如下:
一、我省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規(guī)定免征或減征契稅的,從其規(guī)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滅失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