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稅〔2021〕20號《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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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魯財稅〔2021〕20號
各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明確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除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納稅人登記證照(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二、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預繳增值稅的地點確定。
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
四、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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