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汕頭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汕頭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9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調(diào)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diào)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diào)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diào)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稚穷^市稅務局關于個人非住房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舊房及建筑物轉讓土地增值稅計稅扣除的公告》(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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