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全文廢止】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12月24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財政局公告2020年第9號)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采集企業(yè)實際生產經營數(shù)據測算,決定對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關產品等行業(y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進行調整?,F(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說明: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yè)生產銷售大豆油時,一律按本公告規(guī)定標準計算可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銷售豆粕不再單獨計算可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本公告實施之日前未銷售的庫存產品按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與《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統(tǒng)一標準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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