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7〕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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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7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xiàn)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8萬元人民幣。
二、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發(fā)票上未注明稅額的,為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稅額。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發(fā)票上未注明稅額的,增值稅退稅額為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相關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的稅額。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第三條第2點和第四條同時停止執(zhí)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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