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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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附征率
附征率表
二、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