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經(jīng)2017年4月21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度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決定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區(qū)縣地稅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一)縣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區(qū)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市局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局直屬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一)擬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二)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案情重大、復雜,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認為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市局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且經(jīng)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政策法規(guī)部門的副主任批準審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函〔2016〕213號)同時廢止。《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