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啟用稅務登記專用章和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公告〉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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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啟用稅務登記專用章和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公告〉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根據(jù)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將《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啟用稅務登記專用章和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現(xiàn)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3目修改為“對納稅人申請辦理的非即辦事項受理納稅人申請和核準時出具的文書。如《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稅務事項通知書》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文件對加蓋印章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二、刪除《公告》第二條中“下列情況不屬于稅收業(yè)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中的“(2)納稅人申請辦理的非即辦事項,如部分稅收業(yè)務事項的核準、批準等。”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