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現將《梧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梧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適用對象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發(fā)現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應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
核定征收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測算,結合清算申報時市稅務局確定的核定征收率,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申報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申報,逾期仍不清算申報的。
第五條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納稅人拒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一)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縣級以上(含縣級)價格認證中心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價格認證中心的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對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
(二)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
(三)政府物價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
(四)有相關資料證明轉讓價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買賣雙方不存在關聯關系。
(五)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單位建筑安裝工程費明顯偏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說明,納稅人拒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qū)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裝工程費,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根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出具的建安造價報告確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建造商鋪等其他類型房地產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梧州市范圍內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經法院拍賣的,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無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據實計算增值額進行清算的情況下,經縣級稅務機關認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轉讓購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發(fā)票等特殊原因、經縣級稅務機關認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項同類型房地產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既包括普通標準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產類型分別核算銷售收入,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銷售收入的,應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人員填制《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認定表》(附件),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進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據,認真聽取納稅人的有關陳述和意見。
(三)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人員對房地產項目開展核查,撰寫核查報告。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初審結果進行集體合議,并做記錄。
(五)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申報繳納應補繳稅款或辦理退稅。
對于非房地產項目采用簡易程序,按本條第(一)、(二)、(五)執(zhí)行。
第九條 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算
應交土地增值稅稅款=轉讓房地產收入×適用核定征收率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第十條 法律責任
對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虛作假,造成少繳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5日起執(zhí)行。《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認定表
2.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