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解決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zhí)法合法性和執(zhí)法規(guī)范統(tǒng)一性問題,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決定修改下列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一、對《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比例的補充通知》(呼地稅字〔2005〕118號)作出修改
(一)將正文中“《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呼地稅發(fā)〔2005〕88號)”修改為“《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fā)〔2005〕32號)”。
(二)將正文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二、對《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1號)作出修改
(一)將正文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主管地稅機關”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各級地稅機關”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
(二)將正文中“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
三、對《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制定砂石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呼倫貝爾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作出修改
將正文中“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jù)本公告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呼倫貝爾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