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jù)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于2018年7月20日掛牌,承繼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伊通滿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以新稅務機構的名稱開展工作,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伊通滿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辦公地址: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大路3305號;郵編:130700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肅慎街辦公區(qū)辦公地址: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大路1869號;郵編:130700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政務公開電話:0434-4222877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電話:0434-4230301
二、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暫以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稽查局名義對外開展業(yè)務工作。
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和原伊通滿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所屬的分局(所)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暫以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名義對外開展業(yè)務工作。
三、納稅人已在原國稅、地稅機關采集的實名辦稅信息,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未采集實名辦稅信息的納稅人,到新稅務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應采集實名辦稅信息。
納稅人與原國稅、地稅機關及商業(yè)銀行簽訂的委托繳稅三方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繼續(xù)有效。
原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征人簽訂的委托代征協(xié)議,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后仍在有效期內的繼續(xù)有效,代征人依據(jù)原協(xié)議代征稅款。
四、自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掛牌之日起,納稅人在全縣各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以統(tǒng)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涉稅業(yè)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窗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已統(tǒng)一整合,納稅人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網站(http://www.jl-n-tax.gov.cn),通過“辦稅平臺”模塊進入網上稅務局,可實現(xiàn)涉稅業(yè)務“一網通辦”。原國稅、地稅網上辦稅平臺使用的UKEY、金稅盤、稅控盤等辦稅介質均可繼續(xù)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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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局, 稅務, 機構, 改革, 有關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