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關于修改廢止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工作安排,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對原吉安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稅務局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修改或廢止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有關條款?,F公告如下:
一、《吉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
(一)將文件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刪去第五條。
(三)將文件中第七條“申報資料齊全、準確的,窗口工作人員錄入房產證地址”修改為“申報資料齊全、準確的,窗口工作人員錄入不動產權證(房產證)地址”。
(四)刪去第十八條。
(五)刪去附表《存量房(住宅類)交易納稅申報表》。
二、《吉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一)將文件中的“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項中的“填寫《吉安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
(三)刪去第九條和第十三條。
三、《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吉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稅務局吉安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刪除第一段中的“吉安市地稅局、吉安市國稅局共同”,將第一段修改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標準如下:“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所修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安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