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武漢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武漢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國稅發(fā)〔1995〕50號)的相關精神,現(xiàn)將武漢市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租車駕駛員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三、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等方式運營,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不再統(tǒng)一按每臺車每月定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由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按規(guī)定據(jù)實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為確保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同步落實,上述規(guī)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妒械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出租車行業(yè)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綜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稅發(fā)〔2011〕141號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同步廢止。
附件:關于對《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武漢市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國稅發(fā)〔1995〕50號)的相關精神,以前武漢市對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統(tǒng)一的核定征收方式已不再適用。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出租車駕駛員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明確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目
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三)變更了出租車駕駛員運營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等方式運營,從事客運取得的收入,不再統(tǒng)一按每臺車每月定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由出租汽車經(jīng)營單位按規(guī)定據(jù)實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明確了政策銜接時點
為確保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同步落實,上述規(guī)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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