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8〕22號《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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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8〕22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yè)負擔增強企業(yè)競爭力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fā)〔2018〕99號)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貨車、掛車、專業(y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四種車輛的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按法定稅額幅度的最低水平執(zhí)行,其他車輛的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fā)〔2011〕96號)執(zhí)行。現將調整后我省有關車輛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明確如下: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