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財稅協(xié)字第0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86)財稅協(xié)字第029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廢止?!?/span>
北京市稅務局:
1986年11月5日(86)市稅外字第880號報告悉。現就來文所提有關按照稅收協(xié)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來自同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國家的居民個人,在我國受雇取得的報酬,如果不同時具有協(xié)定所列可以免予征稅的三個條件的,應就其屬于在我國停留期間受雇取得的報酬征稅。對其在我國停留期間,有的月份不足30天的,可以用該月在我國停留的天數占全月天數的比例,乘其當月受雇的報酬額,求出應在我國計算納稅的報酬額,然后再用上述比例計算出應定額扣除的費用額,相減后,得出其該月應納稅的所得額。
現舉例說明。如某國居民個人,在1985年2月1日第一次來華,到當年11月底,每月都因受雇在我國停留20天,合計停留200天,超過稅收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183天,該人每月的工資薪金報酬額為人民幣6000元,其中屬于在中國受雇的報酬額:
2月份為 6000×20/28=4286(元)
3月份為 6000×20/31=3871(元)
其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2月份為 4286-(800×20/28)=3715(元)
3月份為 3871-(800×20/31)=3355(元)
過去對停留期不足一個月的報酬也準予定額扣除費用800元的規(guī)定,應自1987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二、對方國家居民個人被派來華為籌備設立代表處進行工作,后被委任為代表處的常駐代表,對其在中國受雇的報酬,總局在1986年9月10日(86)財稅協(xié)字第0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中第七條,已經明確不適用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停留期不超過183天的免稅規(guī)定,對其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報酬的征稅,應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對來自同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國家的居民個人,應對其在我國期間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報酬進行征稅,對其來華后收到屬于在到我國之前因受雇得到的獎金,不應因其收到該項獎金時,該人停留在我國而視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進行征稅。
備注:自1994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外籍人員的每月扣除額由原來的800元人民幣改為4000元人民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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