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規(guī)〔2020〕6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減征車船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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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減征車船稅的通知
津政規(guī)〔2020〕6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充分保障車船稅納稅人合法權益,減輕納稅人在本市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間車船稅負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減征車船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仍按乘用車輛車船稅按年減征2個月應納稅額計算全年應納稅款。
二、本市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本市實施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間車船稅減征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三、上述車船稅減征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機動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發(fā)生調(diào)整(臨時調(diào)整除外),相應的減征車船稅政策另行規(guī)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