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試點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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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試點范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繼續(xù)加大電子發(fā)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xiàn)決定調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試點范圍?,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可以接收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管轄范圍內的專票電子化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fā)票。
二、專票電子化試點的其它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用發(fā)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擴大增值稅電子專用發(fā)票試點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擴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試點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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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調整, 增值稅, 專用, 發(fā)票, 電子化, 試點, 范圍, 寧波市稅務局公告, 2020年, 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