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0〕173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0〕173號
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y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為了規(guī)范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于鼓勵和引導地勘單位和礦業(yè)企業(yè)到國外勘查開發(fā)礦產資源,具體包括:
(一)為獲取礦業(yè)權而開展的前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以及綜合研究、信息服務和管理;
(二)已取得礦業(yè)權的礦產資源預查、普查和詳查(以下簡稱礦產資源勘查);
(三)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以下簡稱礦產資源開發(fā))。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地勘單位和礦業(yè)企業(yè)在國外開展國內短缺、國民經濟發(fā)展急需的礦產資源(不含石油、天然氣)勘查、開發(fā)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委托國土資源部所屬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顚S?,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方式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符合項目所在國法律與國際法準則;
(三)項目實施具備保障條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動力、主要設備及交通運輸等;
(四)項目所在地具有較好的內外部條件,項目實施具有較好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五)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開展前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我國與合作國政府地質礦產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框架下的國際合作項目;
(二)項目已獲得所在國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許可,或與所在國有關單位簽訂合同(協議)。
第八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開辦的礦業(yè)企業(yè)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項目已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
(二)項目單位單獨持有或與國外合資、合作單位共同持有項目礦業(yè)權;
(三)取得具有開發(fā)價值成果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其成果應轉讓國內企業(yè)或由申請單位獨立或聯合國內企業(yè)開發(fā)。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一)對前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以及綜合研究、信息服務和管理項目,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的經費支持;
(二)對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專項資金以無償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中方總投資的50%;
(三)對礦產資源開發(fā)項目,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貼息資金根據國內銀行中長期貸款實際到位數、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確定,貼息年限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第十條 專項資金對項目單位與國內其他機構共同投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給予優(yōu)先支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企業(yè)之間并購等重組性質的項目及單純購買礦業(yè)權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審核及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關于“走出去”戰(zhàn)略的有關要求,發(fā)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歸口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yè)管理的單位申報項目,由歸口的主管部門(企業(y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非中央所屬單位申報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第十四條 除特殊情況外,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受理時限為每年1月4日至5月31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論證。
第十六條 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根據項目審核論證結果確定項目預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預算。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按照國內項目承擔單位執(zhí)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和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財務核算。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績效考評。
第二十條 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yè)、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監(jiān)督管理,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的約束機制。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編報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同時抄送歸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門(企業(yè))或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
第二十三條 前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項目和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土資源部提交項目成果報告,并參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地質資料匯交范圍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地質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造成專項資金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單位,是指具有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企事業(yè)單位。
本辦法所稱礦業(yè)企業(yè),是指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以礦產品開發(fā)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采礦、選礦等為主營業(yè)務的企業(y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31日財政部發(fā)布的《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6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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