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fā)〔2014〕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gu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guī)則,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guī)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本通知所稱合規(guī),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及其附件和后續(xù)協(xi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三、商務部負責接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書面意見,并組織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規(guī)性書面意見,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后續(xù)工作。
(二)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合規(guī)性書面意見,并告知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后續(xù)工作。
四、國務院各部門應在擬定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guī)性評估,并在正式發(fā)布時將政策文本抄送商務部(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
國務院各部門擬定的貿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應在按有關程序報送審查或自行發(fā)布之前就是否合規(guī)征求商務部的意見:
(一)涉及與《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等國際經貿條約、協(xié)定之間銜接的;
(二)可能對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
商務部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政策措施提出書面意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程序組織開展本地區(qū)的相關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并指定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具體負責。
五、商務部可就落實本通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各地區(qū)、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貿易政策合規(guī)工作,不斷提高國際貿易規(guī)則意識,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加大干部國際貿易規(guī)則培訓力度。
附件: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響進口的政策措施
1.海關程序、估價和原產地規(guī)則
2.關稅
3.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4.進口禁令和許可
5.國營貿易
6.貿易救濟
7.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8.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直接影響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稅
10.出口退稅
11.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13.國營貿易
14.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15.促進和營銷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16.稅收優(yōu)惠政策
17.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貿易的產業(yè)政策
19.價格管制
20.競爭政策和消費者保護政策
2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政策
22.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政策
23.與服務部門市場準入有關的政策
24.與服務部門國民待遇有關的政策
25.其他影響貿易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