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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黨組〔2023〕40號《中共浙江省委新經(jīng)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中共浙江省民政廳黨組關于印發(fā)〈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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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新經(jīng)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中共浙江省民政廳黨組關于印發(fā)〈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民黨組〔2023〕40號







各省直單位黨委(黨組)、全省性社會組織及其黨建工作機構:

現(xiàn)將《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新經(jīng)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中共浙江省民政廳黨組

2023年6月28日



 




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fā)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區(qū)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基金會等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主要指擬擔任全省性社會組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及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作為審核機構;已脫鉤的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由黨建工作機構(行業(yè)黨委、屬地黨委或社會組織綜合黨委)作為審核機構。

第五條  審核機構依據(jù)本辦法審核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黨組織書記等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副理事長(副會長)、黨組織副書記人選審核,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

第六條  社會組織在申請成立(設立)登記、換屆和負責人屆中調整時,擬任負責人人選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前需由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四個自信”,增強“四個意識”,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良好;

(三)具備社會組織相應的專業(yè)知識、經(jīng)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yè)領域情況,在本行業(y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政策規(guī)定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經(jīng)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四)組織、實施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組織、參加邪教組織;

(五)受到黨紀或政務處分尚在影響期內,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政法機關等立案調查處理;

(六)曾擔任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對被取締的組織負有責任的人員,撤銷登記或者取締時間未逾5年;

(七)本人或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社會組織被列入相關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

(八)其他不得作為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情形。

第九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不得存在下列違反任職回避的情形: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三)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兼任同級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四)存在特定人身關系或利益關聯(lián)等需任職回避的;

(五)審核機構認為違反任職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由社會組織發(fā)起,審核機構負責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研究提出負責人人選建議名單,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將負責人人選情況報審核機構。

審核報送材料包括:

(一)關于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的請示;

(二)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表;

(三)個人承諾書;

(四)在職或退休黨員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備案或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在收到社會組織報送材料后開展審核工作,審核程序主要包括信用核查、考察和公示。

第十三條  信用核查由審核機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數(shù)據(jù)接口調用或后臺賬號登錄等方式查詢負責人人選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以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社會組織)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

審核機構無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個人信用核查工作的,由核查對象個人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信用情況并向審核機構提供相關證明。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法覆蓋到的人員,可結合核查對象個人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考察主要通過函調、查閱資料、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同步征求社會組織行業(yè)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意見,形成考察報告。

前述談話對象包括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有關上級單位、村(社區(qū))和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相關人員。

第十五條  公示由審核機構在其官方網(wǎng)站或“浙里社會組織”應用平臺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六條  審核機構將審核結果反饋至社會組織,審核通過的,在《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表》出具審核合格意見;審核不予通過的,審核機構出具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審核不合格理由。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社會組織成立(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換屆備案等事項時,應要求社會組織出具審核機構關于負責人人選的同意意見。

登記管理機關對負責人人選審核結果存有疑義,或接到群眾信訪、投訴反映的,應協(xié)同審核機構進一步核實。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未經(jīng)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參與該社會組織的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社會組織應當重新申報其他人選。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xiàn)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況,審核機構應及時指導社會組織開展改選工作,調整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虛報、瞞報申請材料、虛假承諾或在公示期內有群眾反映問題,經(jīng)查實的,由審核機構取消其參加民主選舉、聘任資格。

第二十一條  審核機構負責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的人員,未按本辦法進行審核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敷衍塞責導致審核結果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審核機構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職或退休黨員領導干部兼任全省性社會組織負責人職務的,按照組織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qū)市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兩新工委、省民政廳黨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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