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胡和平
2016年5月10日
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商品條碼管理,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和《陜西省標準化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由商品代碼及其用于自動識別的標識組成。商品代碼是指根據國際通用編碼規(guī)則編制的,用于識別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組數(shù)字代碼。用于自動識別的標識通常包括一維條碼、二維碼或電子標簽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制、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工作,引導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
第六條 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煙草制品、酒、飲料、茶葉;
(二)藥品、醫(yī)療器械、化妝品、玩具、服裝;
(三)農藥、獸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子;
(四)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鼓勵其他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使用商品條碼。
第七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按照規(guī)定先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
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編制、設計、印刷商品條碼。
廠商識別代碼的續(xù)展、變更、注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產品上市前,應當向所屬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產品編碼信息。
第九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yè),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印刷企業(yè)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yè)務時,應當查驗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shù)街袊锲肪幋a中心進行備案:
(一)生產企業(yè)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
(二)集團公司授權子公司使用集團公司商品條碼的。
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開發(fā)、設計、生產的產品應當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請注冊的商品條碼。
第十三條 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商品條碼,并標注委托方名稱。
第十四條 銷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內管理的條碼替換或者覆蓋原商品條碼。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第十五條 銷售者進貨時,可以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和商品條碼的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商品二維碼及商品電子標簽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
鼓勵商業(yè)流通領域積極開發(fā)、推廣、應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印刷企業(yè)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yè)務時,沒有查驗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
(二)印刷企業(yè)未留存《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
(三)留存《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期限少于兩年的;
(四)偽造、冒用、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替換或者覆蓋原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的,責令退回。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