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文旅非遺字〔2024〕1號《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文旅非遺字〔2024〕1號
各設區(qū)市文廣新旅局,贛江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廳直有關單位:
《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2024年第6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4年2月14日
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贛鄱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有效保護、傳承、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認定、動態(tài)管理的規(guī)范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結合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和一定區(qū)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經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以下簡稱“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個體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進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高地建設,推動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造性轉化、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
第四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xù)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qū)和群體的認同感,著眼培育傳承實踐群體和能力,以傳承為中心積極穩(wěn)妥開展。
第五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zhí)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jù)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展情況,一般每3至5年開展一批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八條 公民申請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y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德藝雙馨;
(二)從事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活動不少于18年,熟練掌握該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
(三)在該項目相關領域和區(qū)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力;
(四)具備該項目傳承實踐的身體條件,并在該項目所在地積極開展傳承實踐活動;
(五)長期居住或工作在該項目所在地,積極配合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宣傳展示等活動;
(六)已被認定為該項目設區(qū)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省級部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上述除第六款的所有條件的,可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由本單位組織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后,并將申請材料、評審意見、公示情況等報其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其單位省級主管部門復核材料后提出推薦意見,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述申請材料、評審意見,以及其單位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函。
第九條 同一公民不得申請認定為2個(含)以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已經認定的保留資格,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加強督導評估,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工作。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公示期間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經查證后不能排除反對理由的;
(二)在職公務員或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三)從事江西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來,連續(xù)3年不在該項目所在地開展傳承實踐活動的;
(四)不宜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其傳承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yè)時間、被認定為設區(qū)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四)申請人所掌握的技藝特點、成就成果、榮譽獎勵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
各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結合該項目傳承發(fā)展狀況,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經社會公示后,同申報材料、評審意見一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對傳統(tǒng)醫(yī)藥類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人,該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還應當征求當?shù)赝壭l(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意見,并將相關材料一并逐級上報;對申報人為省級部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而其工作單位不是省級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直屬單位的,由其工作單位征求具有法定醫(yī)療資質且設置有申報人傳承項目功能的縣級(含)以上醫(yī)院意見。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對收到的申請和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組成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申請人進行評審。根據(jù)需要,可以安排現(xiàn)場技藝展示和答辯環(huán)節(ji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jù)申請情況,組建若干專家評審組,分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初評,每組成員為單數(shù)且不少于3人。專家評審組成員由省文化和旅游廳從文旅高質量發(fā)展專家?guī)熘谐槿?,根?jù)需要可以邀請文化藝術、民族宗教、中醫(yī)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農村、體育等省級相關部門推薦評審專家。各組通過集體評議形成初評意見,并經本專家評審組成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后,送評審委員會審議。
評審委員會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有關人員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成員為單數(shù)且不少于7人,其中專家不少于一半且由省文化和旅游廳從組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guī)熘谐槿?。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集體評議形成審議意見,并經評審委員會成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是專家評審組成員。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是申請人,與申請人有利益關系的,在評審該人選時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申報條件、擇優(yōu)認定、公正合理,嚴格審查申請推薦材料,客觀評價申請人;要注重傳承人所掌握項目知識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獨特性,注重傳承活動對項目保護的必要性、代表性和功能性。對于瀕臨消失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適當放寬申請推薦條件,優(yōu)先認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經省文化和旅游廳研究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人員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公示期滿后,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jù)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予以公布并頒發(fā)證書。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知識傳授、藝術創(chuàng)作、展示展演等活動;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及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依規(guī)定獲得傳承補助資金;
(四)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得相應報酬;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實踐相關的權利。
第十九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應當保持項目知識或技藝的整體性和真實性,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記錄;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推廣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管理、考核評估、專業(yè)培訓,定期向所在地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傳承情況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的義務。
在項目保護單位工作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及時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傳承任務和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堅持屬地管理,以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省級部門直屬單位管理為主,省文化和旅游廳實施宏觀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建立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和展示展演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應當根據(jù)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對所傳承項目瀕臨消失或開展傳承活動確有困難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要給予一定傾斜:
(一)提供或協(xié)調安排必要傳承實踐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合作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其傳承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調有關部門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給予幫扶,所工作的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應當統(tǒng)籌利用單位資源給予必要支持,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多形式多方式提供資助,盡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根據(j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年度安排情況,確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補助資金。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省級部門直屬單位可以給予本行政區(qū)域或本單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適當?shù)膫鞒醒a助。
第二十四條 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每年與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簽訂傳承協(xié)議,列明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年度傳承計劃和目標任務。
省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定期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將傳承活動對本省文化和旅游發(fā)展的實際貢獻作為評估的重要內容,根據(jù)需要可以適時組織第三方評估。
根據(jù)省文化和旅游廳統(tǒng)一部署,各設區(qū)市文廣新旅局應當做好本市轄區(qū)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中心應當做好省級部門直屬單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在履行社會公示等必要程序的基礎上提出評估結果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二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獲得補助資金等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jù),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喪失傳承能力、取消資格等五種情況。其中評估結果優(yōu)秀的,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表揚,并適當增加傳承補助費,人數(shù)不超過參評人數(shù)的20%;評估結果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傳承補助費;認定為喪失傳承能力的,保留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停止發(fā)放傳承補助費,不再參加傳承活動評估;認定為取消資格的,按照程序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因用曾用名申報或變更姓名等情況,導致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公布信息與其法定信息不一致的,由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省級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并將核實情況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廳,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定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家庭變故或其他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無法正常履行傳承義務的,經本人自愿提出申請,所在地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核實,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核準,可終止其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應當統(tǒng)籌使用本級或本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加強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人文關懷,可以在中國傳統(tǒng)節(jié)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走訪慰問。
第三十條 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對傳承人生平、傳承事跡進行宣傳,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省級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核實后,省文化和旅游廳取消其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連續(xù)3年不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開展傳承活動的;
(三)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連續(xù)2次評估不合格的;因身體疾病、家庭變故等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好傳承義務,連續(xù)3次評估不合格的;累計3次評估不合格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認定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由設區(qū)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作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省級部門直屬單位提出申請,并對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說明,省文化和旅游廳充分研究論證后審慎組織探索實踐。
第三十三條 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jù)試行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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