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關發(fā)〔2013〕32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關發(fā)〔2013〕32號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滬府發(fā)〔2012〕46號)【滬府發(fā)〔2012〕46號已廢止,現為:滬府發(fā)〔2017〕82號】的規(guī)定,現就實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法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許可工作平穩(wěn)實施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勞務派遣業(yè)務行政許可對于完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和促進勞務派遣用工市場規(guī)范發(fā)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實施行政許可過程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工作措施,確保行政許可平穩(wěn)實施。
二、行政許可的受理范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下列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的許可申請:
(一)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由其實施許可的。
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主要辦事機構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的許可申請。
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因許可的受理范圍問題有異議的,可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可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
三、申請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勞務派遣協(xié)議文本。
四、告知承諾
(一)許可審批
1.2012年度勞務派遣自查報備材料證明勞務派遣公司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已經從事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在提交了告知承諾書以及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申請材料所列的材料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許可決定。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告知承諾書確定的期限內,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從事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勞務派遣公司提交了告知承諾書及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全部材料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許可決定。
(二)分支機構備案
1.外省市勞務派遣公司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guī)定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的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需提交勞務派遣公司行政許可證明、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2.本市勞務派遣公司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書面報告原許可機關,取得原許可機關回執(zhí)后,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的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需提交原許可機關回執(zhí)、勞務派遣公司行政許可證明、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三)監(jiān)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檢查。發(fā)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
五、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在《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逐步開發(f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平臺,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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