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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法〔2018〕108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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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實施意見





渝高法〔2018〕108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民事訴訟送達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效提高民事訴訟質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結合重慶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1.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遵循合法、便捷、有效原則,正確處理好公正與效率、規(guī)范與便民、切實保障受送達人合法權益與有效規(guī)制惡意拒收行為之間的關系。

2.全面推行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制度。

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為重要補充,以公告送達為最后手段。

3.市高法院信息技術、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送達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送達管理系統(tǒng),努力實現(xiàn)送達事務流轉順暢、管理便捷,推進受送達人送達地址、通訊方式及下落不明證明材料等信息共享。

4.人民法院可根據(jù)送達工作實際需要,配置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集約行使送達事務,并承擔送達工作考核、送達系統(tǒng)管理、送達隊伍培訓等職責。

沒有配置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統(tǒng)一負責送達工作的,由訴訟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法院專遞郵寄送達的管理、服務工作,對內(nèi)負責與各業(yè)務部門之間的溝通聯(lián)絡,對外負責與郵政機構溝通協(xié)調,保障法院專遞郵件規(guī)范、有效送達。

5.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下列情形確定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

(1)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2)沒有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以訴訟所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為送達地址;

(3)沒有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也未在訴訟所涉合同中明確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以受送達人在重慶法院參與的尚未審結的其他訴訟案件中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為送達地址。

6.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時,立案人員應當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拒絕確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之規(guī)定處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確認送達地址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確認,拒絕確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7.被告到庭應訴答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向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進行首次文書送達時,送達人員應當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拒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意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之規(guī)定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備注欄中予以記載說明。

8.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受送達人自愿選擇適用效率高、成本低的電子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微信號碼等電子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對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受送達人,應當優(yōu)先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人民法院可以與律師協(xié)會、金融機構等企事業(yè)組織,簽署司法文書電子送達協(xié)議,大力推行電子送達。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但受送達人以書面方式明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向其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除外。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訴訟文書上應當加蓋人民法院電子簽章。

9.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格式和內(nèi)容制作《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在交由受送達人填寫前應當向其明確告知填寫要求、注意事項、法律后果等內(nèi)容。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為確認送達地址、送達方式。

10.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zhí)行程序及其作為再審申請人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送達方式,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11.受送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的“拒絕確認送達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之情形:

(1)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不愿提供送達地址的;

(2)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與之取得聯(lián)系,其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庭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前款第(1)項人民法院應當將受送達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行為記錄在案;第(2)項應將通話人、通話時間、通話內(nèi)容、撥打和接聽電話號碼等整理成書面通話記錄,有條件的法院還應當形成電話錄音附卷。

12.受送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的“躲避、規(guī)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之情形:

(1)人民法院通過受送達人在移動、聯(lián)通、電信等通信機構實名登記的電話號碼與之聯(lián)系,受送達人拒絕接聽電話,且在人民法院短信告知案件受理法院、案號、對方當事人、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等案件具體信息后,仍然拒絕與送達人員取得聯(lián)系的;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變更登記、備案而撤離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的;

(3)其他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的情形。

前款第(1)項人民法院應當將移動、聯(lián)通、電信等通信機構出具的受送達人電話號碼實名登記信息、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發(fā)送告知短信的照片、受送達人拒接電話的記錄材料等存卷備查;第(2)項應將證明該法人、組織確已撤離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的照片、錄像或調查材料等存卷備查;第(3)項應將受送達人存在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行為的證明材料存卷備查。

13.受送達人具有本意見第11條、第12條所列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躲避、規(guī)避送達行為,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分別按下列情形推定送達地址:

(1)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2)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3)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nèi)進行的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4)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nèi)進行民事活動時經(jīng)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14.依本意見第13條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jīng)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15.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見第5條確定的送達地址,或者本意見第13條、第14條推定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未能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適用留置送達,以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文書退回之日以郵局“改退批條”中的郵戳日期、郵局“郵件送達流程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顯示的退件時間或郵局回傳至“人民法院專門送達系統(tǒng)”中的退件時間為依據(jù)。

16.人民法院在根據(jù)本意見第5條確定的送達地址或者本意見第13條、第14條推定的送達地址以外的地點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簽收或者送達人員采用拍照、錄像、見證人見證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發(fā)生送達效力。

17.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對受送達人送達地址在本法院轄區(qū)內(nèi)或鄰近地區(qū)的,可以優(yōu)先適用直接送達。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時,送達人員應當主動向受送達人出示工作證件。必要時,送達人員應當配戴執(zhí)法記錄儀等設備,并根據(jù)實際需要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取證。

18.人民法院應當合理確定送達事務的辦理期限。送達人員完成送達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nèi)將送達回證、留置送達證明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受送達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存入案卷。

19.受送達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指定代收人的簽收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簽收。人民法院應當將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書面材料及指定代收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附卷。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基層組織代表,可以是送達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社區(qū)綜治組織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便民訴訟聯(lián)絡員。

21.人民法院適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應當記錄傳真發(fā)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fā)送和接收郵箱、發(fā)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nèi)容,留存?zhèn)髡姘l(fā)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fā)送成功網(wǎng)頁等證明材料,由送達人員簽字后附卷。

人民法院適用短信、微信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送達人員應當記錄收發(fā)手機號碼、發(fā)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nèi)容,并將短信、微信內(nèi)容拍攝照片存入案卷。

22.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與其他法院建立委托送達協(xié)作機制,依托信息技術建設委托送達平臺,建立健全委托送達管理制度,明確受委托法院送達義務,探索建立委托送達工作保障制度。

23.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送達工作機制創(chuàng)新,探索與公證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組織等建立委托送達工作機制,充分借助第三方資源和力量提高送達質量和效率。

24.市高法院與市郵政管理機關協(xié)商制定法院專遞郵寄送達實施細則,對法院專遞郵寄送達工作要求、送達各環(huán)節(jié)標準、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等予以細化明確。

市高法院與市郵政管理機關共同建設法院專遞管理平臺,通過信息技術實現(xiàn)內(nèi)網(wǎng)外網(wǎng)互聯(lián)互通、實時傳輸,在內(nèi)網(wǎng)案件管理系統(tǒng)中實現(xiàn)郵寄送達需求在線提交、快遞單信息自動生成、送達情況在線查詢等功能,切實提高郵寄送達工作質量和效率。

25.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出現(xiàn)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用電子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進行送達。無法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6.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wǎng)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信息網(wǎng)絡。

27.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向證人發(fā)送的出庭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代為簽收。申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代為簽收出庭通知書后不轉達、不及時轉達,導致證人逾期未出庭作證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8.人民法院送達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受送達人雖未簽收但在傳票、通知書確定的期日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送達。

29.訴訟文書送達中,受送達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簽收人、其他案外人員具有下列妨害民事訴訟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以謊報身份、隱瞞地址、故意躲避等方式妨害送達,情節(jié)嚴重的;

(2)故意撕毀送達文書的;

(3)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送達人員、協(xié)助送達人員的;

(4)受送達人居住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人員、租住房屋的所有權人、受送達人所在單位員工或其他案外人員,故意阻礙人民法院送達人員進入上述場所或以其他方式阻擾人民法院送達人員送達的;

(5)其他妨害民事訴訟送達的行為。

30.全市法院應積極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本院工作實際的送達事務管理機制,創(chuàng)新送達工作方式方法,強化送達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加大送達工作人、財、物保障,切實提升民事訴訟送達工作質量和效率。

31.本意見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有關送達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處理。



附件:《送達地址、電子送達方式確認書》(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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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渝高法,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進一步加強, 民事, 送達, 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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