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辦發(fā)〔2019〕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冀政辦發(fā)〔2019〕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9〕6號),經(jīng)省政府研究決定,對應國務院取消的25項行政許可事項,我省銜接取消11項;對應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6項行政許可事項,我省承接5項。為確保取消和下放事項全部落實到位,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銜接工作要求。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許可目錄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及時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對于國務院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立即停止審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組以新的名義、條目變相審批。對于國務院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承接落實,保證審批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做好后續(xù)相關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取消和下放項目涉及到省政府規(guī)章和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組織修改或廢止。銜接落實工作要在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15日內(nèi)完成,同時相應調(diào)整本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加強宣傳,并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督導檢查和責任追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落實工作,確保把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實到位。對不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銜接落實不到位、不及時,應取消未取消、應下放未下放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附件:【點擊下載】
1.河北省銜接國務院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11項)
2.河北省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5項)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