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發(fā)〔2010〕100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fā)〔2010〕100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成都市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成都市查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規(guī)定》(市政府令第165號),制定本辦法。
一、舉報獎勵范圍和對象
(一)舉報獎勵范圍。舉報人舉報有市政府令第165號第四條所列套取行為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查處的,屬本辦法獎勵范圍。具體是:
舉報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
舉報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或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騙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
舉報虛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
舉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fā)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不按規(guī)定時間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xù)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舉報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的;
舉報將本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舉報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舉報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幫助的;
舉報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
(二)舉報獎勵對象。對市政府令第165號第四條所列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進行舉報的公民、法人或組織,為本辦法的舉報獎勵對象。
二、舉報獎勵認定程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舉報、審核和核發(fā)獎勵具體事宜。
(一)舉報受理。公民、法人或組織可采取來人、來信或電話等形式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實名舉報,舉報事實應清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公民、法人或組織的舉報應受理、立案和調查。
(二)舉報獎勵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舉報后,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職能機構對舉報事實進行核查。凡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舉報違規(guī)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經查處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舉報人發(fā)放《舉報獎勵通知書》。
(三)舉報獎勵支付。舉報人收到《舉報獎勵通知書》后,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領取獎金。
自《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未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對提供姓名、地址不詳或有誤的舉報人不予獎勵。同一案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
三、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核查屬實,涉案金額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獎勵100元。
(二)舉報核查屬實,涉案金額5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獎勵200元。
(三)舉報核查屬實,涉案金額1萬元至4萬元(含4萬元)的,獎勵500元。
(四)舉報核查屬實,涉案金額4萬元以上的,獎勵1000元。對舉報及時、數額較大并一次性追回違規(guī)金額10萬元以上的,另行給予舉報人獎勵2000元。
四、舉報獎勵資金管理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按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對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茫杂X接受監(jiān)察、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五、其他
(一)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二)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三)各區(qū)(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套取地方統(tǒng)籌社會保險基金的舉報獎勵辦法,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四)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