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委辦〔2004〕3 號《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委辦〔2004〕3 號
各區(qū)(市)縣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成都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4年1月19 日
成都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辦法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企業(yè)工委、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保密局《關于印發(fā)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川公境發(fā)〔2003〕143號)精神,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申請證照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市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副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國有企業(yè)的法人代表,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金融機構的法人代表,區(qū)(市)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
(三)各部門、行業(yè)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yè)機密的人員。
第二條第一條所列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單位或該單位的歸口主管部門為登記備案單位。
第三條 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登記備案單位的登記備案和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信息接收、匯總、儲存工作。
區(qū)(市)縣公安局負責區(qū)(市)縣級機關等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信息的收集、匯總、報送工作。
第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資料,由登記備案單位向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一)省級機關、省屬企(事)業(yè)單位,通過省公安廳在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區(qū)駐蓉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市級機關、市屬企(事)業(yè)單位,在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三)區(qū)(市)縣級機關和區(qū)(市)縣屬企(事)業(yè)單位,在所在地的區(qū)(市)縣公安局登記備案,并由區(qū)(市)縣公安局將收集匯總后的登記備案信息在規(guī)定時限內報送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五條登記備案的信息內容包括出國(境)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職務職稱、人事主管部門、戶口所在地、政治面貌等,按照統一要求,填寫打印《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表》(含磁盤文件),由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向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登記備案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信息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在24小時內辦理新增、更新、撤銷手續(xù)。
國家工作人員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程序及其操作說明可在成都市公安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GAJCHENGDUGOVCN)下載或到成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拷貝。
第七條未經登記備案單位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登記備案信息;未經登記備案單位正式履行手續(xù),不得更改登記備案信息。
第八條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申領證照以及證照延期、變更,除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外,還應提供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簽署的因私事出國(境)意見。
第九條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照,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國家工作人員以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非法手段獲取出入境證照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登記備案單位因未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公安機關違反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照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視情節(jié)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市政府文件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