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函〔2017〕17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辦函〔2017〕173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7日
成都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行為,確保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常態(tài)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88號)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機關是指市政府各部門、各區(qū)(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管委會,下同)及其部門;所稱正版軟件是指經開發(fā)者合法授權并經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軟件,包括計算機操作系統(tǒng)軟件、辦公軟件和殺毒軟件三類通用軟件。
第三條政府機關應每年統(tǒng)計本單位軟件采購需求,充分考慮實際工作需要和軟件性價比,科學合理編制采購計劃,并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采購需求報送本級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區(qū)(市)縣采購需求由區(qū)(市)縣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市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政府機關購買軟件應當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嚴格遵守國家軟件產品管理制度,準確核實擬采購軟件的知識產權狀況,防止侵權盜版軟件產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
第五條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政府機關軟件集中采購,采取軟件定點采購等形式。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時,應在采購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中明確需采購軟件的兼容性、授權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術支持與軟件升級等售后服務要求,并明確各供應商必須提供正版軟件。
市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公布軟件定點采購供應商招標結果,各區(qū)(市)縣可共享市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招標結果。
第六條政府機關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包括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掌上電腦、平板式微型計算機、計算機工作站、云計算設備等)時,應當采購預裝正版操作系統(tǒng)軟件的計算機產品,并根據(jù)工作實際擬定辦公軟件和殺毒軟件購置計劃,軟件選型應遵循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和正版化原則。
第七條政府機關要將軟件正版化工作與信息安全、信息化建設緊密結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時要明確提出軟件正版化要求,將軟件正版化作為信息安全檢查和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等專項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政府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軟件采購制度、軟件資產管理制度、軟件資產使用制度,完善有關標準和管理工作程序,實現(xiàn)軟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將軟件資產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體系,建立軟件資產臺賬并根據(jù)軟件資產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每年將調整更新后的臺賬報送本級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軟件配置、使用、處置等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防止因機構調整、系統(tǒng)或軟件版本升級、系統(tǒng)或設備更新和損毀等造成軟件資產流失或非正常貶值。
政府機關應當根據(jù)軟件資產的特征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妥善保存計算機軟件介質、說明書、使用許可證(或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政府機關不得購買、安裝、使用非正版軟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軟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tǒng)中安裝或卸載軟件。
政府機關要編制本單位軟件配置規(guī)范,建立軟件安裝、卸載審核機制,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結合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技術手段,對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軟件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政府機關要制定年度軟件正版化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市政府各部門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年工作安排和開展情況,以及資金保障、軟件采購、軟件資產管理等相關資料。各區(qū)(市)縣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送當年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每年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專題培訓或在線培訓,包括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正版軟件安裝使用常識等;各級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展會等渠道開展軟件正版化宣傳,定期發(fā)放軟件正版化相關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對本單位使用正版軟件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使用正版軟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職,確保本單位軟件正版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政府機關要建立軟件正版化工作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的軟件正版化工作責任機構和具體負責人,并在每年初將軟件正版化工作涉及的協(xié)調、采購、信息統(tǒng)計等責任機構和具體負責人名單報送本級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市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全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各區(qū)(市)縣政府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本轄區(qū)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市、區(qū)(市)縣政府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情況的日常監(jiān)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軟件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督促軟件生產商和供應商提高軟件產品質量、做好售后服務。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市政府各部門將軟件采購所需資金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加強軟件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牽頭研究制定與規(guī)范軟件資產管理和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配置標準等相關的政策。
市審計局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采購軟件資金管理使用和軟件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并將相關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報告。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軟件市場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第十五條市、區(qū)(市)縣政府建立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督查內容,對軟件正版化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通報檢查考核結果。
對未按要求完成軟件摸查、采購、安裝驗收、資產管理、年度報告、長效機制建設等正版化工作任務或出現(xiàn)虛報瞞報等情況,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政府機關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本級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推進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消極塞責的,由本級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政府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各區(qū)(市)縣可依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