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辦〔2017〕28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
泉政辦〔2017〕28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泉州開發(fā)區(qū)、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管委會:
為促進被征收人更理性地選擇補償安置方式,更好地推進我市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策引導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尚未出臺鼓勵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政策的泉港區(qū)和縣(市)人民政府、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管委會,要按照省住建廳《關于推進住房保障方式轉變和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住〔2015〕9號)、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號)精神,結合本縣(市、區(qū))實際,于2017年上半年前制定出臺本轄區(qū)內鼓勵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的具體意見,確保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比率不低于70%。
二、依法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的市場價值
擬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各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前,應當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選擇5家以上單數(含5家)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征收補償基準價評估,通過截尾均值的方法確定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安置參考價。委托費用納入征收成本,標準按《福建省房地產估價行業(yè)收費指導意見》(閩房協(xié)估經委〔2016〕8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征求意見期間,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安置參考價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征收補償基準價評估結果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經鑒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貨幣化安置參考價的依據。鑒定費用按《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的鑒定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三、建立房屋征收評估基礎信息
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于每季度末及時將本季度轄區(qū)內商品房備案信息、房地產交易信息上傳至房地產估價交易案例信息系統(tǒng),市住建局負責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價格,為市場化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提供基礎信息。
四、統(tǒng)籌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除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應當就近就地安置外,各縣(市、區(qū))可調劑現有剩余安置房源或統(tǒng)籌存量商品住房作為新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源,并按等價置換的原則互補差價。新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原則上不再建設安置房。
各縣(市、區(qū))要對本轄區(qū)內已實施但尚未動工建設安置房的房屋征收(拆遷)項目進行排查,對已逾期安置且尚未動工建設安置房的房屋征收(拆遷)項目,各縣(市、區(qū))應當制定鼓勵貨幣補償安置的政策,減少安置房建設數量。
五、搭建平臺引導被征收人購房自住
各縣(市、區(qū))應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泉州市打通商品房與安置房及保障房轉換通道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政辦〔2015〕103號,)盡快確定通道轉換的實施主體,并著手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選購的服務平臺,政策引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購買剩余安置房源或存量商品住房自住,滿足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
各縣(市、區(qū))每半年應向市住建局反饋執(zhí)行情況和存在問題,由市住建局匯總后向市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