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16〕172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榕政辦〔2016〕17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qū)福州片區(qū)管委會:
《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6年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4日
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處置能力,規(guī)范辦理流程,提速增效,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fā)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便民服務“馬上就辦”的通知》(閩政辦〔2016〕49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便民服務“馬上就辦”的通知》(榕政辦〔2016〕85號)、《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榕政辦〔2013〕63號)和《福州市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立案、結案規(guī)范(試行)》(榕政辦〔2013〕138號,以下簡稱《立結案規(guī)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急要件,是指在數字城管系統受理范圍內,符合《立結案規(guī)范》,要求處置責任單位緊急處置的案件。主要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或社會活動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變化以及環(huán)境的影響等不安全因素,而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缺陷、故障、苗頭、隱患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城市管理問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馬尾區(qū)五城區(qū)數字城管覆蓋的區(qū)域。
第二章 運行機制
第四條急要件采集。巡查主動發(fā)現或收到社會各界反映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問題,信息采集員應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第一時間以急要件的形式采集上報。同時,信息采集員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簡易防護措施;對無法采取簡易防護措施的,應值守現場等待處置的責任單位到達現場并交接后,方能離開。
第五條急要件立案。根據《立結案規(guī)范》,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智慧中心”)受理員應在30分鐘內受理急要件。同時,立即批轉至市智慧中心派遣員。
第六條急要件派遣。市智慧中心以及各區(qū)智慧中心派遣員在接到急要件時,根據《立結案規(guī)范》,應在30分鐘內派遣至相關處置責任單位。同時,要做好通知記錄等相關工作,按處置責任單位聯絡人、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逐級往上電話通知;若前一級已接通知,則不再往上級通知。若急要件屬于區(qū)屬相關單位負責處置的,市智慧中心則應向區(qū)智慧中心下達派遣指令和電話告知,各區(qū)智慧中心負責向區(qū)屬處置責任單位下達處置指令和電話告知。各處置責任單位應將聯絡人、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名單及聯系方式以書面形式向市智慧中心報備;若人員名單或聯系方式有變更,則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備。
第七條急要件處置。處置責任單位在接收到急要件后,應立即啟動數字城管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二環(huán)以內60分鐘、二環(huán)以外90分鐘到達案件現場,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或臨時圍擋等簡易方式進行防護處理。如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則應嚴格按照《立結案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予以處置問題。
第八條急要件回退。如處置責任單位認為急要件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在完成第六條規(guī)定要求的情況下,則應從接收到案件起3個小時內向同級智慧中心申請回退,并說明理由和提出辦理建議;同級智慧中心審核后,認為確需撤回的,則應撤回并重新批轉有關單位辦理;未經同級智慧中心同意,原處置責任單位應繼續(xù)辦理。如區(qū)智慧中心在接到區(qū)屬單位申請回退后,認為急要件不屬于本轄區(qū)受理范圍的,則應在1個小時內向市智慧中心申請回退,同時說明理由和提出辦理建議;市智慧中心沒有同意的,該案件仍由該區(qū)負責辦理。
第九條急要件協調工作機制。經市智慧中心同意回退的急要件,經首次派遣單位甄別后權屬明確的,市智慧中心將重新派遣至相關處置責任單位;權屬不明確的,市智慧中心將根據城市管理項目屬性和屬地管轄原則,重新派遣至行業(yè)主管部門(單位)或所在區(qū)人民政府,并要求其牽頭組織協調,明確相應的處置責任單位。協調工作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經協調后,確實無法處理或跨區(qū)域的,由市智慧中心牽頭組織協調。對屬于部隊設施的問題,由市雙擁辦牽頭組織協調。市智慧中心或市雙擁辦無法協調的,報市政府研究決定。對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條協調工作機制也適用于非急要件,協調時間可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適當延長。
第十條急要件兜底處置工作機制。權屬不明確無法確定處置責任單位的,即為無主問題,則采用兜底辦法進行處置。兜底處置任務由市智慧中心下達。具體兜底辦法如下:(1)按城市管理項目屬性和屬地管理原則,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單位)或所在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兜底處置。如:電力設施由市供電公司負責,通訊設施由移動、聯通、電信福州分公司三大運營商和省廣電網絡集團福州分公司輪流負責。(2)按市、區(qū)兩級劃分原則,市屬區(qū)域的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由市園林局負責,景觀燈由市燈管辦負責,排水設施、內河護欄及駁岸由市建委負責,其他市政設施由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區(qū)屬區(qū)域的設施由所在區(qū)人民政府負責。
若兜底處置責任單位按規(guī)定兜底處置案件時對第三方造成不利影響的,可不承擔相關責任,但兜底處置責任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收集、存檔辦理的相關資料,以備查閱。
本條兜底處置工作機制也適用于非急要件。
第十一條急要件答復。投訴類的急要件,處置責任單位應向訴求人答復。當天辦結的,處置責任單位應當天答復。少數確因特殊情況難以當天辦結的,處置責任單位也應當天向訴求人回復辦理情況,待案件辦結之日,再次向訴求人答復。
第十二條信息共享機制。數字城管各處置責任單位如發(fā)現或收到社會各界反映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問題時,若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的,則應在1小時內向市智慧中心提供問題線索。若隱瞞不報的,市智慧中心將對相關單位予以扣減當月數字城管綜合指標分值5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各處置責任單位要制定完善的急要件處置工作預案,并以書面形式向市智慧中心報備。各處置責任單位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充分保障,確保按照急要件處置工作預案及時完成處置任務。
第十四條兜底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處置責任單位在各自的部門年度預算內列支,市、區(qū)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對各處置責任單位在辦理急要件所需的搶險車輛通行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為快速響應急要件處置工作,便于在非工作時間接收、辦理、反饋急要件,各處置責任單位應至少配置一臺“處置通”,用于辦理急要件工作。
第十七條市智慧中心將對急要件辦理不力的政府職能部門(單位)下發(fā)整改通知書,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等問題嚴重的單位和人員,將視情移送至市效能辦督查、問責;對在文明創(chuàng)建中辦理急要件不力的企業(yè),將移送各級文明辦給予紅、黃牌警告或通報批評;同時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對辦理急要件不力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單位,市智慧中心將視情況對相關單位追加扣減當月數字城管綜合指標分值5-10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各縣(市)的數字城管急要件辦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