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fā)〔2018〕2號《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
并政發(fā)〔2018〕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qū)、不銹鋼園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guī)范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山西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健全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zhí)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全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舉措,對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規(guī)范行政機關執(zhí)法活動,有效預防化解行政爭議,及時發(fā)現(xiàn)糾正行政執(zhí)法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行政機關務必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議程,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著力推動行政權力在法制軌道上運行,全面推進政府工作規(guī)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明確工作要求
(一)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頭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和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包括案件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當庭陳述、舉證、質(zhì)證、辯論,接受法庭調(diào)查、詢問,參與案件協(xié)調(diào)或調(diào)解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活動。
(二)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可能產(chǎn)生重大影響或涉及行政賠償數(shù)額較大,行政機關上訴或申請再審,上級行政機關指定或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出庭應訴。
(三)被訴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建議,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或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審定。被訴行政機關承辦部門或機構應在向法院提交出庭應訴負責人文書的同時,向被訴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報備。
(四)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充分做好出庭應訴各項準備工作,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出庭應訴負責人文書及相關證據(jù)、依據(jù)材料。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中要注重實際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最大限度減少負面效應。
(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承辦部門或機構應當事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說明其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或具體事由,并同時向被訴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報備。
(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實不能出庭,另行委托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承辦該行政行為或負有法定職責的承辦部門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七)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工作聯(lián)系,建立健全出庭應訴協(xié)調(diào)機制,及時了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對本轄區(qū)內(nèi)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三、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推進本單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nèi)容。
(二)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業(yè)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能力和水平。要注重選拔、配備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熟悉法律業(yè)務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隊伍,提高行政應訴隊伍整體素質(zhì)。
四、加強監(jiān)督管理
(一)加強考核檢查。各級政府要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實人民法院司法建議、行政應訴敗訴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體系,充分發(fā)揮考核評價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指導,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
(二)強化責任追究。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第一責任人職責。對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出庭應訴、在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失職行為、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義務、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或?qū)Ρ締挝恍姓≡V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導致因同類問題再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由任免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