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9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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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93號 2014.11.25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xù)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tǒng)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后,“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并繼續(xù)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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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財稅[2014]93號, 調整消費稅政策, 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