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六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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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六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六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我省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開展,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土地閑置費,以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等六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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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國有土地, 使用權, 出讓, 非稅收入, 征管, 職責, 劃轉, 浙江省稅務局, 公告, 2021年, 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