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轉讓股權有關事項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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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轉讓股權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與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個人轉讓股權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個人股東發(fā)生股權轉讓行為的,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與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交互機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中查驗相關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三、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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