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關于茂名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10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關于茂名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我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修改)第六條:“個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規(guī)定屬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相應修改為“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規(guī)定屬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率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9日
本文鏈接:http://www.fl1002.com/tax/123152.html
本文關鍵詞: 茂名市稅務局, 茂名市, 個人, 二手房, 轉讓, 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核定, 征收率, 公告,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