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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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xiàn)就臨時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按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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