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6〕1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有關資源稅品目適用稅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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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有關資源稅品目適用稅率的通知
浙財稅政〔2016〕15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要求,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會同省國土廳結(jié)合我省礦產(chǎn)資源稟賦、企業(yè)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yè)稅費負擔”的原則,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關資源稅品目的實際適用稅率進行了認真測算,經(jīng)省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舉礦種資源稅適用稅率表(浙江?。?/p>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