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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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稅〔2010〕38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chǎn)和行為稅若干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去庫存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地稅函〔2016〕446號)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預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標準住房、全裝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chǎn)預征率為2%。
(二)上述房地產(chǎn)屬于裝配式建筑和綠色建筑的,預征率為1.8%。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標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為5%;
(二)普通標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chǎn),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馬鞍山市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馬地稅〔2010〕6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馬鞍山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