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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瀏覽量:          時間:2020-02-15 00:24:05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相關納稅人:

近期稅務總局陸續(xù)下發(fā)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和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為進一步做好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關繳款書申請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中關于優(yōu)化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的規(guī)定,即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現(xiàn)編制《海關繳款書申請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業(yè)務流程問題解答》(見附件1),方便納稅人掌握相關操作要點。

二、異常憑證申請核實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人接收異常憑證核實申請表》(附件2),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三、綜合服務平臺發(fā)票調整用途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fā)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并調整用途。納稅人應將相應稅款申報進項稅額轉出后,填報《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明細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對核實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可通過“出口企業(y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相關發(fā)票信息。

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fā)票,如改用于申報抵扣,納稅人應使用外貿企業(y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或者出口退稅在線申報系統(tǒng)的“其他申報向導—發(fā)票誤勾退稅且未報退稅申請錄入”模塊生成申報數(shù)據,并通過“出口企業(yè)綜合服務平臺”提交相關數(shù)據。納稅人在“出口企業(y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受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誤勾選退稅且未申報退稅明細數(shù)據”審核通過之后,可于審核通過的次日起重新在“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抵扣勾選”。

本通知提及的表格填報,納稅人也可通過我局門戶網站“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證單書及范本下載-發(fā)票管理”下載。




附件:【點擊下載

1.海關繳款書申請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業(yè)務流程問題解答

2.納稅人接收異常憑證核實申請表

3.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1月22日





 



關于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業(yè)務問題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中關于優(yōu)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的規(guī)定,即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納稅人掌握相關操作要點,現(xiàn)編制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較之前有什么調整和優(yōu)化?

答: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有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有的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

單抬頭海關繳款書的抵扣和退稅主體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雙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2號)規(guī)定,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均有可能成為抵扣或退稅主體。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需要繼續(xù)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稅務總局已在綜合服務平臺開通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這一功能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也可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此外,納稅人如發(fā)現(xiàn)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流程調整用途。

二、納稅人取得單抬頭海關繳款書后,如果在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原因:一是納稅人在填寫海關繳款書時未能準確填寫本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納稅人名稱;二是海關繳款書信息尚未由海關部門及時準確傳輸至稅務部門;三是納稅人可能取得了偽造或變造的海關繳款書。

針對上述情況,納稅人首先應當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三、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并于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繼續(xù)向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修改或核對?

答: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shù)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33號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shù)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shù)據核對,并按照規(guī)定流程進行后續(xù)處理。

四、納稅人2月1日前已經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繼續(xù)憑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上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原有方式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五、2020年2月1日之后,納稅人可以從哪些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答:2020年2月1日之后,納稅人既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六、納稅人已將海關繳款書的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的,能否還使用這張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后,需要根據確認結果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納稅人如果已將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則不能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納稅人如果出現(xiàn)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guī)范、便捷的更正服務。

如果納稅人將海關繳款書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且尚未申報出口退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生成“增值稅扣稅憑證誤勾選退稅且未申報退稅申請”,并提交退稅機關。退稅機關在對相關情況確認并將數(shù)據進行回退后,納稅人即可在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

如果納稅人改變進口貨物用途,進口后由內銷轉出口的,納稅人先將已抵扣的海關繳款書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后,納稅人可繼續(xù)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七、各?。▍^(qū)、市)稅務局完成出口退稅系統(tǒng)升級之后,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納稅人如何使用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答:各?。▍^(qū)、市)稅務局完成出口退稅系統(tǒng)升級之后,在2020年1月31日(含)之前,納稅人繼續(xù)按照原有流程和規(guī)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即:納稅人無需對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申請稽核比對。經退稅機關查詢,確認該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傳遞到稅務部門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申報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后,納稅人可以使用該海關繳款書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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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廈門市稅務局, 增值稅, 扣稅, 憑證, 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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