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04〕3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04〕35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5月27日自然資源部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公布第三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然資源部公告2020年第34號)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核工業(yè)集團公司、中聯(lián)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等有關單位:
《礦產資源登記統(tǒng)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國土資源部第23號部長令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辦法》,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現(xiàn)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以下簡稱《登記書》)印發(fā)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地礦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辦法》及《登記書》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登記管理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為貫徹實施《辦法》、依法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量大,專業(yè)性強。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司要切實做好組織協(xié)調工作,周密部署,確定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具體承擔登記管理工作,并安排專項管理資金,配備計算機等必要的設備,為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條件。
三、自2004年3月1日起,嚴格依照《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管理權限,開展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工作。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方可作為礦產資源規(guī)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應在評審(審查)通過后15日內,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評審備案的資料同時提交原頒發(fā)勘查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未經登記,不予探礦權人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xù)登記或保留探礦權,不能據以劃定礦區(qū)范圍。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資料同時提交受理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不予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占用礦產資源儲量應科學合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礦區(qū)范圍與所依據的報告中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范圍不一致時,應編寫礦產資源儲量分割計算說明書,經評審備案后,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qū)范圍等調整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經評審備案后,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資料同時提交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
(四)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余的礦產資源儲量,經評審備案后,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的資料同時提交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
(五)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fā)生重大變化后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經評審通過后,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評審備案證明的資料同時提交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六)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應根據已有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等,編寫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經評審備案和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壓覆后,填寫相應《登記書》,與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的資料同時提交受理建設用地審批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未經登記,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
(七)登記各類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八)上述各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它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照《辦法》和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guī)定,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重要依據,探礦權人、采礦權(申請)人和建設單位填寫的《登記書》,應在提交前委托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核實。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登記資料存在嚴重問題的,不予登記礦產資源儲量,并依法對承擔評審及核實工作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窗口辦文制度和內部會審管理制度。在受理探礦權、采礦權、建設用地及評審備案等申請時,按《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加強對登記資料的審核,防止資料錯誤和遺漏,確保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并與相關管理程序同時完成辦理手續(xù),一并通知管理相對人。
(十一)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具有法定權益和效力,未經變更登記等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在2004年3月1日前已經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已按原《礦產儲量登記統(tǒng)計管理暫行辦法》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的,要與《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相銜接,具體辦法,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二)未按原《礦產儲量登記統(tǒng)計管理暫行辦法》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的,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工程建設單位依照《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補辦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xù)。
(三)《登記書》中的礦產資源儲量數(shù)據欄目,原則上以統(tǒng)計核定的截至2003年底的實際保有量為準填寫,其它欄目,按填寫說明中的要求,依據最新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等資料填寫。
(四)對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原則上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直接由國土資源部實行一級管理。
(五)以上工作,原則上應于2004年底前完成,并按規(guī)定通知礦區(qū)所在地的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理相對人。
(六)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礦產資源儲量、探礦權屬、采礦權屬、審批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又不能及時核實解決的,說明理由,待今后研究解決后再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所填寫的《登記書》僅作為礦產資源統(tǒng)計建帳的依據;其礦產資源儲量目前已納入統(tǒng)計的,可繼續(xù)統(tǒng)計;未納入統(tǒng)計的,待問題解決后統(tǒng)計。
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資料檔案管理
(一)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登記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文印發(fā)的《登記書》,結合實際,制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證書》;對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及小型以下礦產,可適當精簡《登記書》中的欄目。
(三)有關《登記書》的錄入、建庫和匯總、上報工作,另行通知。
六、國土資源部將對《辦法》貫徹實施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考評,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將給予表彰獎勵。請各單位認真做好《辦法》和本通知的貫徹實施工作,并及時將本單位及基層的主要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問題報部儲量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