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廳發(fā)〔2011〕51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qū)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探礦權人放棄勘查區(qū)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fā)〔2011〕5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jù)《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放棄區(qū)塊的地質資料。為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jiān)督相關探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探礦權人在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xù)、保留、變更手續(xù)前,凡涉及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且在申請放棄勘查區(qū)塊范圍內開展了地質工作的,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二、探礦權人提出在申請放棄勘查區(qū)塊范圍內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應向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年檢的管理機關提交《勘查工作階段性總結報告》、《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實際工程布置圖、實際工作量一覽表。礦產資源勘查年檢管理機關,負責對探礦權人申請放棄勘查區(qū)塊范圍內是否開展地質工作進行審查,并在《申請放棄勘查區(qū)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以下稱《意見表》)中填寫審查意見。
三、《地質資料匯交憑證》與《意見表》是探礦權人履行申請放棄區(qū)塊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憑證。探礦權人在申請?zhí)降V權延續(xù)、保留、變更時,申請放棄的區(qū)塊開展了地質工作的,應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申請放棄的區(qū)塊沒有開展地質工作的,應提交《意見表》。探礦權人未能按規(guī)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探礦權管理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其探礦權延續(xù)、保留、變更申請。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請各省(區(qū)、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本通知印發(fā)轄區(qū)內所有探礦權人,并做好宣傳工作。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11年9月8日
附件:
1.申請放棄勘查區(qū) 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
2.《勘查工作階 段性總結報告》編寫提綱
本文鏈接:http://www.fl1002.com/doc/86591.html
本文關鍵詞: 國土資廳發(fā), 國土資源部, 辦公廳, 探礦權, 放棄, 勘查, 區(qū)塊, 地質, 資料, 匯交,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