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10〕1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重大體育賽事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重大體育賽事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fā)〔2010〕14號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重大體育賽事獎勵暫行辦法》已經(jīng)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龍江省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重大體育賽事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激勵全省體育戰(zhàn)線的運動員、教練員及廣大體育工作者在國內(nèi)外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為祖國爭光,為我省爭得榮譽,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內(nèi)外重大體育賽事是指奧運會(含冬奧會,下同)、世界智運會、全運會、全國體育大會和全國智運會。
第三條對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獎勵,將根據(jù)其在國內(nèi)外重大體育賽事中取得的成績,并結合思想道德風尚及各方面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定。
第四條省政府對在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教練員授予省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對在全運會上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記一等功獎勵;對省體育行政部門和為我省參加奧運會、全運會取得優(yōu)異成績給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運動員在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給予60萬元獎勵;獲得銀牌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銅牌給予20萬元獎勵;獲得第四名給予9萬元獎勵;獲得第五名給予8萬元獎勵;獲得第六名給予7萬元獎勵;獲得第七名給予6萬元獎勵,獲得第八名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六條運動員在世界智運會上獲得金牌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銀牌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銅牌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第四名給予2萬元獎勵;獲得第五名給予1.5萬元獎勵;獲得第六名給予1萬元獎勵;獲得第七名給予0.9萬元獎勵,獲得第八名給予0.8萬元獎勵。
第七條運動員在全運會上獲得金牌給予20萬元獎勵;獲得銀牌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銅牌給予6萬元獎勵;獲得第四名給予1.2萬元獎勵;獲得第五名給予1萬元獎勵;獲得第六名給予0.8萬元獎勵;獲得第七名給予0.7萬元獎勵,獲得第八名給予0.6萬元獎勵。
第八條運動員在全國體育大會、全國智運會上獲得金牌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銀牌給予2萬元獎勵;獲得銅牌給予1萬元獎勵;獲得第四名給予0.7萬元獎勵;獲得第五名給予0.6萬元獎勵;獲得第六名給予0.5萬元獎勵。
第九條對在全運會上參加團體、集體項目獲得獎勵名次的主力運動員,按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對非主力隊員,按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45%給予獎勵。
第十條在全運會上兩次計分的運動員,按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對協(xié)議計分的運動員,按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在奧運會、全運會上創(chuàng)造世界紀錄,按最新的全運會競賽規(guī)則規(guī)定增加代表團金牌的,按全運會金牌獎勵。
第十二條運動員在國內(nèi)外重大體育賽事上獲得獎勵名次,其教練員獲得培訓成績獎,獎勵標準、辦法與所培訓的運動員獎勵標準、辦法相同。
第十三條團體項目、集體項目以獲獎名次為獎勵標準,按教練員的實際人數(shù)發(fā)放培訓成績獎,最多不超過3份。
第十四條對我省運動員調(diào)入國家隊或長期在國家隊集訓,并在全運會上獲得獎勵名次,其國家隊教練員根據(jù)培訓隊員時間、貢獻情況給予獎勵,獎勵經(jīng)費在教練員培訓成績獎中統(tǒng)籌解決。
第十五條體育運動學校、業(yè)余體校、市地體校向優(yōu)秀運動隊輸送的運動員在正式入隊后2年內(nèi)獲得奧運會、全運會獎勵名次,其輸送教練員獲輸送成績獎。輸送成績獎的獎勵標準為所輸送運動員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40%。
第十六條在參加國內(nèi)外重大體育賽事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zhì)獎勵,獎金總額為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度的20%,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及體育系統(tǒng)各單位根據(jù)貢獻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根據(jù)運動員獲獎情況及獎勵標準提出申請,經(jīng)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劃撥。
第十八條獎勵資金??顚S?,使用時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各項財經(jīng)紀律,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獎勵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管理和使用獎勵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第十九條各市(地)可參照此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相關獎勵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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