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發(fā)〔2016〕19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瀏覽量:195 時間:2020-03-16 17:02:58
《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湖政發(fā)〔2016〕1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54號),提高行政應訴工作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湖州實際,現(xiàn)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各縣區(qū)、各部門要從協(xié)調(diào)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于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guī)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增強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緊迫感和自覺性。
二、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行政訴訟法明確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義務。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辦理請假手續(xù),并委托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三、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按照“誰主管、誰承辦”的原則確定應訴工作承辦機關或者機構。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要發(fā)揮好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作用。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
四、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審查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法律依據(jù)和規(guī)范性文件。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zhì)量,做到答辯形式規(guī)范、說理充分,提供的證據(jù)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被訴行政機關在開庭審理前,要對案件進行集體研究,分析研究案情,確定出庭應訴的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并及時辦理應訴人員出庭的有關文書手續(xù)。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xié)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diào)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出庭應訴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著裝整潔、語言規(guī)范、舉止得體,尊重審判人員和訴訟參與人,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diào)解書。行政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要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對敗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要及時總結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七、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為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召開會議,聽取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的匯報,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縣區(qū)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切實改變行政應訴能力不足、人員緊缺等現(xiàn)狀。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jīng)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學法用法,發(fā)揮示范帶動作用。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和案例研討等活動,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到法庭旁聽。加大對行政應訴人員的培養(yǎng)和培訓力度,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zhí)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八、堅持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機關要不斷規(guī)范行政行為,在執(zhí)法過程中要牢固樹立證據(jù)意識、程序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zhì)量,堅持依法受理,公正審理,提高行政復議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九、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jiān)督管理
嚴格落實行政應訴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應訴考核制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等工作,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范圍。對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定期檢查、情況通報等工作,研究和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
十、上級出臺有關行政應訴工作的文件提出新要求的,按照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湖州軍分區(qū),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