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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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印發(fā),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改)第三條以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揮地稅職能服務五大發(fā)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皖地稅發(fā)〔2017〕1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我市房產,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房產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逗戏适械胤蕉悇站洲D發(fā)省地稅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合地稅〔2006〕296號)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非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