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稅〔2019〕13號《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本市實施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措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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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本市實施港口建設費減負政策措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滬財稅〔2019〕13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上??诎犊缇迟Q(mào)易營商環(huán)境改革、切實減輕港口建設費繳費人負擔,經(jīng)報市政府同意,現(xiàn)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繳的港口建設費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繳費人,有關減負政策措施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人以港口建設費財政票據(jù)列明的繳費單位或個人為準,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為相關財政票據(jù)列明征繳金額的20%。繳費退付原則上實行“當月全額繳納、次月辦理退付”,同時兼顧考慮退付便利性和時效性,在一個繳費年度內(nèi),繳費人可隔月申請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請退付本年度累計繳納資金。次年3月開始,停止辦理上年度資金退付。
二、退付事宜依托中國(上海)國際貿(mào)易“單一窗口”、上港集團等單位辦理,繳費人需按相關規(guī)定提交退付申請,市商務委核對繳費人申報信息,與原繳費信息匹配無誤后,將相關資金劃撥至繳費人銀行賬戶。
三、市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安排保障港口建設費退付所需必要資金。市商務委負責退付資金核撥,按預算管理規(guī)定做好專賬核算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四、市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港口建設費本市地方留成部分資金退付規(guī)程,在門戶網(wǎng)站和“單一窗口”進行公示,接受企業(yè)咨詢和社會監(jiān)督。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