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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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為了確保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全面落實,保障廣大納稅人能夠充分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改革紅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現(xiàn)就調整我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圍內(nèi)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實行按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辦理代開發(fā)票業(yè)務時,開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全文廢止,《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1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19年8月1日